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保障学生、教职工身体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学校传染病领导小组
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它校级领导担任,其中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担任,学校各中层干部、各年段长、班主任及医务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等工作。
二、确立疫情报告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校级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相关处室负责人是安全卫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总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本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学校医务室负责建立疫情管理工作档案,承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报告人必须配备传染病登记本,疫情电话记录本,详细记录传染病发生处理情况和疫情报告情况。
4.城厢区疾控中心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城厢教育局与城厢卫健局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5.德育处、学服中心、医务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要利用学校的LED屏、宣传栏、讲座、广播、升旗周会、学校网站、健康教育课、班会等途径,加大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日常保健意识的宣传教育。
6.林梅珠校医为专职传染病疫情报告员,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工作。各班发现有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要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员。
三、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程序
(一)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必须开展病因追查并登记排查结果。学校和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进行记录在案。
1.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城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城厢区教育局、城厢区卫健局报告。对瞒报、迟报、漏报疫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