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文件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18〕25号)规定的教学目录和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8年秋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21号)的教材零售价格,结合各学校课本征订的实际情况,经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现将我区2018年秋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阳光价费”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
二、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作业本;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除收取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代办代收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
三、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寄宿生住宿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代办费。代办费包括课本、簿籍、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社会实践、体检、看电影和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等6个项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四、关于代办费管理,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代办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五、幼儿园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7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