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信访工作“七项机制”
浏览次数:    时间:2018-05-25 10:37:04

一是扩大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坚持领导下访接访、健全联合接访等制度,整合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渠道,实行“阳光信访”。落实首办责任制,第一时间受理群众第一次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二是建立完善案件审查受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诉访分离标准,设定甄别、分流的条件、程序,科学界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与普通信访案件。把涉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纳入司法程序处理。

三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顺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出入口。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引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明确终结标准和程序,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结论为终结结论。对在申诉期限内反复缠访闹访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消除无休无止的缠访闹访。

五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采取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到人的制度,严肃处理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

六是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细化条件、标准、程序,解决信访群众困难。

七是建立依法处理违法上访协调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基本原则,违法上访问题由信访事项、信访人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当事人应采取合法形式表达诉求,对于以信访为名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