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知 识 宣 传
浏览次数:    时间:2018-05-25 10:32:53

1、什么是信访和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工作哪些原则?

《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通过信访渠道可以反映哪些问题?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4、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反映自己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信访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二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三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四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材料应该怎么写呢?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具体地说,写好信访材料,至少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是信访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联系地址或者住址电话等。二是写清楚信访事由,三是写清楚事情经过,前因后果。四是写清楚信访要求及其理由。另外,还要附上相关的证据、资料等。我们在写信访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真实客观,绝不能捏造、歪曲事实,更不能诬告、陷害他人。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7、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的时候,要经过哪些环节呢?

第一步:登记;第二步:审定;信访部门审定是否属于信访工作机构应该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第三步:转送或交办;《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第四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并答复;《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8、行政机关如何答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9、信访事项的办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11、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2、涉法信访事项如何处理?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办理。

1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4、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5、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4条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信访人反映情况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严格、禁止故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伪造证据,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17、违法信访行为将承担哪些后果?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8、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1、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3、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

19、信访人在依法信访中其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0、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主要权利有: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权利;3、请求复查复核权;4、查询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权利;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权利;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