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系统,有效惩戒交通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交通秩序,推进诚信莆田、文明莆田、法治莆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11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安全领域纳入诚信系统的人员名单,是指因在本市交通违法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名单。该名单由相关部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交通安全领域失信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情形
(一)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一年内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二)电动车在道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每月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一年内被查处6次及以上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未悬挂号牌一年内查处2次及以上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每月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一年内被查处6次及以上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未悬挂号牌一年内查处2次及以上的;
(四)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或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一年内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一年内被查处5次及以上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每月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一年内被查处6次及以上的;
(八)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一年内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一年内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十)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驾驶拼装的汽车、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一年内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
二、严重失信情形
(一)一年内被认定两次一般失信情形的;
(二)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擅自设置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经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六)经法院判决,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第四条 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人员名单认定及公示流程:
一、各交警大队初步审核、认定在日常交通管理中涉及驾驶人的失信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上报交警支队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收到各交警大队上报失信人员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图片、视频和详细内容录入失信平台,在录入平台后的2日内将失信信息及救济途径告知失信人,并做好相关答复工作。
三、当事人对失信信息有异议的,自收到失信信息5日内可向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交警支队法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结果反馈当事人。
四、一般失信情形有效期保留半年,严重失信情形有效期保留一年,起始日期按纳入诚信系统之日算起。
五、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定期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示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人员名单。
第五条 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人员名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删除
一、有效期已届满的;
二、异议经审查属实的;
三、按相关规定可撤销的;
四、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30个小时的,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即时修复。
第六条 失信人员在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主要增加以下措施:
一、一般失信的惩戒
(一)进行教育并签订承诺书;
(二)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纳入交警部门日常重点监管;
(四)影响“五好家庭”、“文明户”评选资格;
(五)申领驾照时,延长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时长;
(六)涉及公职人员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七)交通违法涉及在校学生的,影响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重失信的惩戒
(一)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和权限范围内,对其申请贷款业务给予缩短贷款期限、降低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直至取消贷款资格和担保资格。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政策和权限范围内,对其申请投保和理赔,给予提高其保险费率和降低理赔数额。
(三)在村干部选举政审时,增加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人员名单查询。
(四)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查时,增加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人员名单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实施,由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