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 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时间:2018-04-09 21:24: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教,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统筹管理,突破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体制机制障碍,为促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体制创新,构建相关部门职责明确、权责分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推进教育公平。

——坚持综合改革,把“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与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等协同配套、联动实施,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提升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

——坚持稳中求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充分尊重基层学校意见,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努力调动广大校长和教师工作积极性,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范围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编制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将机构编制部门按校核定的事业编制统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城镇化进程和高考综合改革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学生生源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积极推动中小学、幼儿园的事业编制管理创新,对幼儿园新进教师可探索实行“人员总量控制”管理。要进一步盘活编制存量,在事业编制使用上适当向中小学倾斜。

(二)妥善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对学科结构性缺员或教师因重病、生育、脱产培训等临时缺员,随迁子女剧增造成编制紧缺等问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规定采取聘用编外合同教师的办法解决;编外聘用教师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工资总额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水平核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全面清理中小学校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改进岗位管理办法。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本区域中小学校编制总量,对县域内中小学校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分别核定岗位设置总量,实行总量控制。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学校编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落实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 25 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占核准岗位数直接聘任相应等级起始级的政策。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四)加强教师资源统筹使用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教师资源配置等管理职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岗位总量内,细化各校岗位结构比例,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职数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义务教育学校新增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用于交流教师的评聘,优先满足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工作需要。

(五)全面推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县(市、区)要根据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科学编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重点组织骨干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县域内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校长教师每学年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六)完善中小学校按岗聘用制度。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结构,依法依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校内竞聘、片区竞聘、跨片区竞聘等多种形式竞争上岗和组织统筹调剂相结合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教师可以在学校内、片区内竞聘上岗,也可跨片区校竞聘上岗。跨片区(跨校)竞聘岗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对于校内竞聘、跨片区(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工作岗位。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组织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组织选派参加支教的教师,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原则上在原学校续聘。

(七)强化聘期考核和结果运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核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聘期考核重点突出师德表现、工作绩效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职责的匹配度,强化课时量在聘期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将课时量标准纳入每个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加强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分配以及续订合同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中工作表现和业绩优秀的教师允许越级竞聘。聘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当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评优评先,并予以低聘或转聘到其他岗位。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逐步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或待岗期超过12个月仍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学校可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再从事教学工作岗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协调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抓好试点,稳步推进改革。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改革步骤,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2018年起每个设区市安排一个县(市、区)和市属中小学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改革举措,扩大改革范围,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省中小学校全面建立“县管校聘”管理制度。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教职工的认同和支持,营造改革推进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改革举措,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先期研判,做好预案。

   (四)规范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加强督查,确保有序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等综合督政评估范围,加强督查指导。各市、县(区)要将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队伍稳定。

各地在改革中遇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