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我区2016年度秋季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    时间:2016-09-02 09:50:53

各中学、中心小学、区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教监[2012]10号)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定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文件规定,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6年秋季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费[2016]177号)的教材零售价格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研究,现将我区2016年度秋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阳光价费”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七项。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二、取消全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取消义务教育学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含民办学校)学生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及作业本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中小学服装和社会实践食宿费用,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严禁强行统一收取。

三、各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课本。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严禁学校向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四、高中代办费严格限定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遵循按时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一)。

五、幼儿园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17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和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6]74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二)。

六、学校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发票。幼儿、高中收取的事业性费用,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违反规定乱收费,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 表一:城厢区2016年度秋季普通高中、职专收费标准

表二:城厢区2016年度秋季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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