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高考移民”行为的通知
浏览次数:    时间:2017-12-20 10:10:19

2016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转发了《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9号),对治理“高考移民”提出要求,各地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维护我省考生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防范、严厉整治、坚决打击违规跨省(区、市)获取我省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治理对象

严防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获取我省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发生。

1.对非福建户籍的随迁子女,符合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综〔2013〕3号)要求和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正式录取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并具有高中3年完整学籍和3年完整就读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在我省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对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严禁学籍所在学校及其行政主管教育部门为其提供学籍、高中三年学习经历等高考报名佐证材料。2019年起,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家长还须提供在我省的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不少于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指截至高考报名前的连续社保缴交年数,下同),2020年起,须提供家长在我省的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不少于3年的社保缴纳证明。

2.对跨省转入的原外省户籍高中阶段学生,报名参加2018年普通高考的,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1年及以上(从2017年7月1日起,下同),学籍转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且实际就读均满1学年及以上,家长具有我省合法稳定职业、稳定住所、连续社保缴纳均满1年及以上的(各项同时满足,下同),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报名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的,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2年及以上,学籍转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且实际就读均满2学年及以上,家长具有我省合法稳定职业、稳定住所,连续社保缴纳均满2年及以上的,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2020年及以后,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3年及以上,学籍转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且实际就读均满3学年及以上,家长具有我省合法稳定职业、稳定住所,连续社保缴纳均满3年及以上的,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因公调动(含军人调动)、地方人才引进人员及其子女的户籍迁入我省、其子女学籍转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后,其子女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二、严格高考报名条件

1.非福建省户籍随迁子女高中应届毕业生高考报名时,须按规定要求,提交本人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的三年完整学籍证明和相对应的三年完整学习经历证明。考生学籍证明和学习经历证明材料,经所就读学校严格审核把关,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交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019年起,还须提交经由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家长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社保缴纳等证明材料。

2.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依据“闽教考〔2016〕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对户籍跨省迁移到我省报名高考的考生,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其学籍状况和实际就读状况;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其家长的合法稳定就业、稳定住所和连续社保缴纳等情况。要认真辨别相关证明文件和印章真伪,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3.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严格户口迁移办理程序。要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机制,强化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信息网上备案、流转和核验,防止随意更改迁移证件信息和迁入地“空降户”等问题发生。要加强跨省户口迁移监管,严格核查户口迁移事由是否正当合理,对其中拟投靠非直系亲属落户、迁入高中阶段学校集体户以及未满18周岁人员单独迁移等情况,拟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核实工作,最大程度防止“高考移民”违规落户问题的发生。要全面实行户籍管理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对户口登记管理中不认真审核把关导致发生“高考移民”等违法违规落户问题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办理我省高校新生落户时,要严格对照加盖“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专用章”的《高校录取新生花名册》等材料,避免外省户籍人员违规落户。要对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积极协助招生考试机构核实存疑考生户籍信息,防止通过虚假证明违规获取高考报名资格。

4.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严格执行《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16〕44号),全面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学籍管理,认真落实“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人籍合一”政策,严禁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违规申请、办理学籍转入手续,严禁为实际不在本校本地就读的学生违规空挂学籍,严禁为外省学生伪造我省学籍档案,严禁为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违规提供证明材料。

三、从严从重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跨省获取高考资格行为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协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做到“从严治考、从严治招”。

高考报名资格证明和审查实行问责制,坚持“谁佐证、谁把关、谁负责”原则。要坚决打击避开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和学校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或擅自以高校预科班名义招收学生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对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高考资格;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学校等违法违规有组织进行“高考移民”的行为,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对在户籍学籍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利用职权职便进行利益输送,或包庇纵容“高考移民”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认真对照上述要求,重点进行2018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要迅速整改,对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人员,要予以取消报名资格并反馈当事人。请各设区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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