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方案
一、专题学习
(一)学习时间:2025年9月15日—9月30日
(二)学习人员:莆田第五中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
(三)学习内容
1.习近平总书记出席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2.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
3.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
4.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5.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招待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6.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7.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
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专题研讨:认真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如何以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学校高质量发展。
【材料一】
习近平: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努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拉萨8月20日电 率中央代表团出席西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日听取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他强调,西藏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努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习近平指出,西藏自治区成立60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雪域高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同全国各地一道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他代表党中央,向西藏各族干部群众表示热烈祝贺、致以诚挚问候!
习近平强调,治藏稳藏兴藏,首先是要保持西藏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顺。要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西藏自治区60年来的辉煌成就,讲好新时代西藏故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不断增进“五个认同”。要积极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西藏与内地经济、文化、人员双向交流。要按照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强化党建引领,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更好凝聚服务群众,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习近平指出,西藏发展有自身特点,要从实际出发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因地制宜发展高原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特色农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持续发展资源加工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文旅产业融合。要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雅下水电工程、川藏铁路等重大项目建设。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守护好“世界屋脊”和“亚洲水塔”。要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做好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托幼等民生工作,进一步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继续做好定日县灾后重建工作。
习近平强调,做好西藏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要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要大力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坚持严管厚爱统一、激励约束并重,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奋发进取、担当作为,同时落实各项关爱措施,帮助解决后顾之忧。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运用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和经验,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汇报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国政协副主席、自治区政协主席帕巴拉·格列朗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严金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嘎玛泽登参加汇报会。
王沪宁、蔡奇、李干杰、何立峰、张国清、王小洪、洛桑江村、胡春华和张升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央代表团全体成员,西藏自治区党政军负责同志等参加汇报会。
【材料二】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作用,坚持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放在首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更好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心、鼓舞斗志。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适应社会群体发展变化,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和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党委(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以身作则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会议指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
会议强调,要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要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要做好法律案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会议还就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和防范自然灾害各项工作提出要求。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守住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底线。要精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及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毫不松懈抓好安全生产和防范自然灾害各项工作,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材料三】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要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进一步下大气力把党建设好,打造一支党性纯洁的队伍、纪律严明的队伍,使我们党始终不负人民,团结带领人民顺利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习近平指出,这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坚持从上到下一贯到底,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坚持务实精准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扎实,取得明显成效。
习近平强调,“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要增强作风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突出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动真格整改整治,持续释放一抓到底、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要强化监督执纪,抓实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顶风违纪的速查严处。要落实作风建设政治责任,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民造福。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9日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总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研究部署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作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刻阐明制定和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肯定学习教育成效,对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全党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形势任务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党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会议指出,这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扛牢政治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认真参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热情支持,在一体推进学查改、动真碰硬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和补齐作风建设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更高政治站位深化对作风建设的认识,牢固树立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的思想观念。要以多种方式强化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思想堤坝,自觉养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好习惯。要持续纠治作风顽疾,健全经常性发现和解决作风问题机制,提高监督穿透力和有效性,对需要长期根治的问题盯住不放、寸步不让。要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铲除“四风”问题土壤。要完善作风建设制度机制,狠抓制度执行,切实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以上率下,强化严管严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作风建设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石泰峰、李书磊、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参加会议。
【材料四】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在京隆重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并检阅受阅部队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铭记伟大历史胜利,凝聚正义和平力量。9月3日上午,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以盛大阅兵仪式,同世界人民一道纪念这个伟大的日子,共同开创更加光明的未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并检阅受阅部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主持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国家副主席韩正出席大会。61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有关国家高级别代表、国际组织负责人、前政要等出席大会。
首都北京,花团锦簇,旌旗飘扬。天安门城楼庄严雄伟,天安门广场气象恢宏。人民英雄纪念碑前,“钢铁长城”主题景观巍然矗立,14座烽燧托举起“1945”“2025”字样,14只“和平鸽”振翅飞翔。从空中俯瞰,广场中“众”字造型观礼台蔚为壮观,象征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昂扬奋进。
上午8时35分,习近平同出席大会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拾级而上,登上天安门城楼。习近平同抗战老战士老同志代表亲切握手,向他们表示崇高敬意。
《松花江上》《在太行山上》《保卫黄河》《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一首首诞生于抗战烽火中的经典歌曲连唱,让大家重温中华民族那段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峥嵘岁月。
8时55分,习近平等中外领导人来到天安门城楼主席台,全场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
电子屏幕上出现钟摆的画面。随着钟摆,1945、1955、1965……2025的年份数字依次显现。9时整,报时钟声响起,纪念大会开始。
全体肃立,80响礼炮震彻云霄,国旗护卫队官兵护卫着五星红旗,迈着矫健的步伐,从人民英雄纪念碑行进至广场北侧升旗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军乐团奏响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全场齐声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鲜艳夺目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在天安门广场上空高高飘扬。
在热烈的掌声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今天,我们隆重集会,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目的是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
习近平代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向全国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战士、老同志、爱国人士和抗日将领,向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中华儿女致以崇高敬意,向支援和帮助过中国人民抵抗侵略的外国政府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感谢,向参加今天大会的各国来宾表示热烈欢迎。
习近平指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艰苦卓绝的伟大战争。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中国人民以铮铮铁骨战强敌、以血肉之躯筑长城,取得近代以来反抗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为拯救人类文明、保卫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历史警示我们,人类命运休戚与共,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只有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才能维护共同安全,消弭战争根源,不让历史悲剧重演。
习近平强调,中华民族是不畏强暴、自立自强的伟大民族。当年,面对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反动的生死较量,中国人民同仇敌忾、奋起反抗,为国家生存而战,为民族复兴而战,为人类正义而战。今天,人类又面临和平还是战争、对话还是对抗、共赢还是零和的抉择。中国人民坚定站在历史正确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一边,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与各国人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始终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英雄部队。全军将士要忠实履行神圣职责,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新征程,全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传承和弘扬伟大抗战精神,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习近平最后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不可挡!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必将胜利!
习近平讲话结束时,全场响起长时间热烈掌声。
9时15分,阅兵仪式开始,标兵就位,军乐团吹响阅兵式号角。习近平乘红旗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阅兵总指挥韩胜延报告受阅部队列队完毕,习近平下达检阅开始的命令。中国共产党党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在受阅部队最前方,习近平乘车行进至党旗、国旗、军旗前,向旗帜行注目礼。
雄壮的军乐声中,习近平乘车沿着宽阔的长安街,依次检阅13个徒步方队、1个战旗方队、22个装备方队。受阅部队军容严整、意气风发,铁甲战车整齐列阵、威风凛凛。这是人民军队奋进建军百年的崭新亮相,这是中华民族捍卫世界和平的坚定宣示。
“同志们好!”“同志们辛苦了!”习近平的亲切问候振奋军心。“主席好!”“为人民服务!”受阅官兵斗志昂扬,响亮的回答声震长空。习近平乘车驶回天安门途中,受阅官兵齐声高呼:“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检阅完毕,习近平登上天安门城楼。
9时44分,空中护旗梯队率先亮相,揭开阅兵分列式的序幕——3架直升机分别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迎风向前,26架直升机组成巨大的“80”字样,3架直升机分别悬挂“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条幅飞过天安门广场。
这次阅兵,共有45个方(梯)队受阅,多数武器装备首次亮相,充分展现抗战英雄部队的血脉传承,充分展示新时代人民军队政治建军新风貌、力量结构新布局、现代化建设新进展、备战打仗新成效。
雄师列阵,气势如虹。仪仗方队高擎党旗、国旗、军旗,沿着东长安街阔步走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永远是国家的捍卫者,永远是社会主义的捍卫者,永远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人民军队全面深化改革后形成新型军兵种结构布局,4个军种、4个兵种和武警部队方队,首次擎军兵种军旗和武警部队旗集中亮相。陆军方队、海军方队、空军方队、火箭军方队威武雄壮,展示钢铁长城的时代风貌;军事航天部队方队、网络空间部队方队、信息支援部队方队、联勤保障部队方队精神抖擞,反映改革强军的崭新气象;武警部队方队雄姿勃发,彰显忠诚卫士的使命责任;预备役部队方队、民兵方队气势昂扬,展现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时代风采;维和部队方队步履铿锵,体现中国军队用行动谱写大国担当、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的重要贡献。
战旗猎猎,铁流滚滚。80面抗战英模部队荣誉旗帜组成的战旗方队,承载着历史荣光浩荡而来。这些英雄的旗帜、胜利的旗帜、不朽的旗帜,激励着人民军队勇往直前。装备方队编组陆上作战群、海上作战群、防空反导群、信息作战群、无人作战群、后装保障群、战略打击群隆隆驶来,接受检阅。新型坦克、无人智能、网电作战、高超声速、防空反导、战略导弹……从抗战时期土枪土炮到今天新型作战力量,国产现役主战装备和战略重器在天安门城楼前一一通过,展示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世界和平的钢铁意志和强大实力。
战鹰呼啸,振翅长空。预警指挥机、特种机、运输机、轰炸机、加受油机、歼击机、舰载机等空中梯队依次低空飞过天安门广场,受阅的预警侦察、远程打击、制空作战、战略投送、支援保障等机型,成体系展示我军快速提升的空中作战能力。教练机梯队拉出14道彩烟,寓意着中华民族14年可歌可泣的抗战历程,象征着14亿多中国人民奔向强国复兴的光明前景。
习近平等中外领导人频频鼓掌,现场响起一阵阵掌声和欢呼声。
8万羽和平鸽展翅高飞,8万只气球腾空而起,《歌唱祖国》的激昂乐曲响彻整个广场。习近平等向各界群众频频致意,广场内外汇成一片欢腾的海洋。
大会历时1小时26分钟,于10时26分圆满结束。
大会开始前,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在端门外广场迎接出席大会的外方代表团团长及其配偶,并同他们合影留念。
出席大会的国际贵宾有:俄罗斯总统普京,朝鲜劳动党总书记、国务委员长金正恩,柬埔寨国王西哈莫尼,越南国家主席梁强,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通伦,印度尼西亚总统普拉博沃,马来西亚总理安瓦尔,蒙古国总统呼日勒苏赫,巴基斯坦总理夏巴兹,尼泊尔总理奥利,马尔代夫总统穆伊兹,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阿塞拜疆总统阿利耶夫,亚美尼亚总理帕什尼扬,伊朗总统佩泽希齐扬,刚果(布)总统萨苏,津巴布韦总统姆南加古瓦,塞尔维亚总统武契奇,斯洛伐克总理菲佐,古巴共产党中央第一书记、国家主席迪亚斯-卡内尔,缅甸代总统敏昂莱,韩国国会议长禹元植,东帝汶国民议会议长费尔南达,委内瑞拉全国代表大会主席罗德里格斯,新加坡副总理颜金勇,埃及总统特使、副总理瓦齐尔,保加利亚政府副总理、社会党主席扎菲罗夫,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代表、外长费丹,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代表、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巴伊拉克塔尔,巴西总统首席特别顾问阿莫林,巴西政府代表、巴西驻华大使高望,尼加拉瓜政府代表、总统顾问劳雷亚诺,匈牙利政府代表、外交与对外经济部长西雅尔多,文莱皇家武装部队司令哈扎伊米,孟加拉国临时政府代表、国家安全顾问拉赫曼,欧洲议会议员多斯塔尔,联合国副秘书长李军华,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屈冬玉,新开发银行行长罗塞芙,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行长金立群,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叶尔梅克巴耶夫,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沙尔舍耶夫,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长萨雷拜,独立国家联合体秘书长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塔斯马加姆别托夫,欧亚经济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萨金塔耶夫,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瑞士前联邦主席兼财政部长毛雷尔,比利时前首相莱特姆,希腊前总理帕潘德里欧,意大利前总理达莱马,罗马尼亚前总理讷斯塔塞、登奇勒,新西兰前总理克拉克、约翰·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前州长安德鲁斯。
出席大会的还有:马兴瑞、王毅、尹力、石泰峰、刘国中、李干杰、李书磊、李鸿忠、何立峰、张又侠、张国清、陈文清、陈吉宁、陈敏尔、袁家军、黄坤明、李瑞环、温家宝、贾庆林、张德江、俞正声、栗战书、汪洋、李岚清、曾庆红、吴官正、李长春、贺国强、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中共中央书记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领导同志和从领导职务上退下来的同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岑浩辉。
在京中央党政军群各部门和北京市负责同志,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老同志、支前模范代表,抗战烈士亲属代表,国民党抗日老兵代表,海内外爱国人士、抗战将领遗属代表,老同志代表,在京中管金融机构、企业、高校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京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党的二十大代表、中央纪委委员、国家监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在京委员、全国工商联在京执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代表,全国先进模范人物代表,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全国性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全国少数民族代表,在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烈士及因公牺牲人员遗属代表,优秀留学回国人才代表,部分已故老同志亲属,全国重点优抚对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代表,首都各界群众代表,驻京部队官兵代表等出席大会。
外方代表团成员代表,各国驻华使节、武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其遗属代表,在京外国专家代表也应邀出席大会。
【材料五】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招待会在京隆重举行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招待会3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招待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正义的信念不可动摇,和平的期盼不可阻遏,人民的力量不可战胜。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定捍卫国际公平正义,让世界正气充盈、乾坤朗朗;都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守护世界和平安宁,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要以人民之心为心、以天下之利为利,为增进人民福祉而不懈努力。
李强主持招待会,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韩正出席招待会。
上午11时30分许,在《和平-命运共同体》乐曲声中,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同出席招待会的外国领导人夫妇共同步入宴会厅。全场响起热烈掌声。
招待会开始。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他首先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向全国各族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致以胜利纪念日的热烈祝贺。
习近平指出,80年前,中国人民经过14年浴血奋战,彻底打败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宣告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完全胜利。这是中华民族从近代以来陷入深重危机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世界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点。这一伟大胜利,是中国人民同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及各国人民并肩战斗取得的。对支援和帮助过中国人民抵抗侵略的外国政府和国际友人,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习近平强调,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正义、光明、进步必将战胜邪恶、黑暗、反动。人类生活在同一星球,应当同舟共济、和睦相处。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永远是世界的和平力量、稳定力量、进步力量。我们真诚希望各国都以史为鉴、以和为贵,共同推进世界现代化,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在喜庆欢乐的乐曲声中,习近平同中外嘉宾一起举杯,共同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共同祝愿世界和平。
招待会上,习近平和彭丽媛同贵宾们观看主题为《以史为鉴 共创未来》的文艺演出。
来华出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的外国领导人及有关国家高级别代表、国际组织负责人、前政要,各国驻华使节、武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其遗属代表出席招待会。
出席招待会的还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有关领导同志,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中央党政军群有关部门和北京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老同志,抗战烈士亲属代表,国民党抗日老兵代表,海内外爱国人士、抗战将领遗属代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主要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功勋荣誉获得者代表,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代表等也出席招待会。
【材料六】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
来源:《求是》
党中央召开这次座谈会,目的是听听民营企业家心声,同大家深入交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进一步推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鼓励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民营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伟大历程蓬勃发展起来的,对这一点,大家都有切身感受。我改革开放之初走上领导岗位,从河北到福建、到浙江、到上海、再到中央,一路走来,一直十分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关心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几十年来,关于对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我们党理论和实践是一脉相承、与时俱进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出台文件,我也多次讲话、作出指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宪法和党章都有明确体现,我们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我们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大前提。
下面,我讲3点意见。
一、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实行改革开放,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现在,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民营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92%以上,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有42万多家、占比也在92%以上;民营企业对进出口和税收的贡献都在五成以上,对城镇就业的贡献达到八成以上。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大大提升,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备坚实基础。
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社会生产力将不断跃升,人民生活水平将稳步提高,改革开放将进一步全面深化,特别是教育科技事业快速发展,人才队伍和劳动力资源数量庞大、素质优良,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配套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巨大,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很多新的机遇、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尤为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现在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都十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确实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较为突出的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给传统产业领域的一些民营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一些科技型和外向度较高的民营企业面临困境;一些民营企业盲目多元发展,市场把握不好、经营管理不善;有的地方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优,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待加力;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有一些杂音。
对当前的困难和挑战,应该怎么看、怎么办?我认为,这些困难和挑战总体上是在改革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而不是制度性的,是局部的而不是整体的,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是能够克服的而不是无解的。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对民营企业来讲,关键在于苦练内功、改革创新,提高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管理水平,通过转型升级不断发展壮大自己,不为困难所惧,不为干扰所惑。大家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困难和挑战中看到前途、看到光明、看到未来,保持发展定力、增强发展信心,保持爱拼会赢的精气神。
二、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这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凡是党中央定了的就要坚决执行,不能含含糊糊、拖拖拉拉,不能打折扣。这里,我就解决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再强调一下。
一是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就是要给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发展机会。重点要加紧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继续下大气力解决。
二是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解开这个疙瘩,要从政府、从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带头做起,落实责任,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切实加快清欠进度。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失信惩戒,不能边清边欠、清了又欠、没完没了。同时,要严防民营企业之间互相拖欠,严防民营企业拖欠员工薪酬。
三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这句话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合法权益”,强调保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二是“依法保护”,就是保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搞“法外开恩”那一套。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类所有制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要加快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审查和管辖,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案件审查和执法司法要依法进行,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是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近些年,各级都制定出台了一些涉企纾困政策,但不少民营企业反映获得感不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高政策精准度,实事求是,说了就要做,真帮实帮。同时,对纳入帮扶的同类型企业要一视同仁。对有的企业,一招两招可能解决不了问题,就得综合施策,发挥集合效应。当然,民营企业也要认识到,生产经营关键要靠自身努力。
五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这个问题我讲过多次了,现在仍有不少干部认识不到位、工作片面化简单化。我再次重申,“亲”和“清”本质上是干事和干净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各级干部要深刻懂得用权为民、担责成事、廉洁立身的道理,自觉把担当和自律统一起来,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亮明态度、付诸行动。民营企业家也要心地坦荡地同干部交往,不要利诱、围猎、腐蚀干部。
上述这几个方面,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切实统筹抓好。能够到位的事就抓紧做,赶前不拖后;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把相关情况、工作打算向企业讲清楚,努力创造条件解决。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落实。
三、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勇担时代重任,敢作敢为、善作善成
企业是经营主体。党和政府有责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但从根本上说,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是第一位的。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务实创新、克难奋进、加倍努力。
一要满怀创业和报国激情。干一番事业,包括办好企业,都是需要情怀的。新时代新征程,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不断提升理想境界,厚植家国情怀,感恩伟大时代,感恩党的政策,富而思源、富而思进,与祖国同进步,与人民齐奋斗,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要弘扬企业家精神,敢于闯、大胆干,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二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高质量发展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自觉投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多作贡献。要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三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民营企业要打造“百年老店”、成为常青树,必须有先进的管理制度。在治理结构上,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也要勇于自我革命,积极优化和调整。要着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不断完善劳动、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使用、管理、保护机制。要高度重视企业接班人培养,有针对性地加以塑造和锤炼,让企业后继有人、持续健康发展。
四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这是一条底线,党和国家早就有要求。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坚持诚信为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自己、为企业赢得良好信誉。要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自觉修身养性、澡身浴德,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法律不允许的事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离不开民营企业参与和支撑,企业做得越好越要有社会担当。广大民营企业要关爱自己的员工,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好生态环境,不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求发展;力所能及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多向社会奉献爱心。当祖国和人民需要特别是在危难关头时,更是要挺膺担当。
最后,衷心希望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胸怀报国志、一心谋发展、守法善经营、先富促共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2月17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的主要部分。
【材料七】
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
习近平
来源:《求是》
一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近代以来争取独立自由史册上可歌可泣的一页,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中饱经沧桑的一章。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使中华民族的觉醒和团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这是“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惊天动地的伟业”。
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彪炳史册的贡献。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
二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纵观世界历史,依靠武力对外侵略扩张最终都是要失败的。这是历史规律。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并且希望世界各国共同走和平发展道路,让和平的阳光永远普照人类生活的星球。
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近七十年的今天,仍然有少数人无视铁的历史事实,无视在战争中牺牲的数以千万计的无辜生命,逆历史潮流而动,一再否认甚至美化侵略历史,破坏国际互信,制造地区紧张,引起了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强烈谴责。
历史就是历史,事实就是事实,任何人都不可能改变历史和事实。付出了巨大牺牲的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捍卫用鲜血和生命写下的历史。任何人想要否认、歪曲甚至美化侵略历史,中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绝不答应!
(2014年7月7日在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77周年仪式上的讲话)
三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5000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进入近代以后,由于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落伍了,一步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别是由于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入侵,中华民族濒临亡国灭种的境地。日本军国主义通过甲午战争并吞中国台湾和澎湖列岛等领土后,又通过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日俄战争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南部和京津一带等地区驻军的侵略权益,为扩大侵华战争构筑了前沿阵地。1931年,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全境;1937年又蓄意制造七七事变,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日本军国主义的野心就是要变中国为其独占的殖民地,进而吞并亚洲、称霸世界。日本军国主义的这一疯狂的侵略国策,给中国人民和广大亚洲国家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极其黑暗的一页。
日本军国主义的野蛮侵略,激起中国人民的奋勇抵抗。九一八事变成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起点,并揭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七七事变成为中国全民族抗战的开端,由此开辟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四
中国共产党的中流砥柱作用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关键。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治统治集团的腐朽无能和民族内部软弱涣散。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捍卫民族独立最坚定,维护民族利益最坚决,反抗外来侵略最勇敢。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抗战路线,制定正确战略策略,开辟广大敌后战场,成为坚持抗战的中坚力量。无论条件多么艰苦、形势多么险恶、战争多么残酷,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抗战、反对投降,坚持团结、反对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同各爱国党派团体和广大人民一起,共同维护团结抗战大局。中国共产党人以自己的政治主张、坚定意志、模范行动,支撑起全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引领着夺取战争胜利的正确方向,成为夺取战争胜利的民族先锋。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五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壮阔进程中,形成了伟大的抗战精神,中国人民向世界展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伟大的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2014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六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令人感动的是,在南京大屠杀那些腥风血雨的日子里,我们的同胞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众多国际友人也冒着风险,以各种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他们中有德国的约翰·拉贝、丹麦的贝恩哈尔·辛德贝格、美国的约翰·马吉等人。对他们的人道精神和无畏义举,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日本侵略者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震惊了世界,震惊了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任何人要否认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事实,历史不会答应,30万无辜死难者的亡灵不会答应,13亿中国人民不会答应,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都不会答应。
(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
七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牢记由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牢记中国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捍卫祖国主权和尊严建立的伟大功勋,牢记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珍视和平、警示未来,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万众一心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2015年7月7日在参观《伟大胜利 历史贡献》主题展览时的讲话)
八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阐释和主题教育活动,使全国各族人民牢记由鲜血和生命铸就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历史,牢记中国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捍卫祖国主权和尊严建立的伟大功勋,牢记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伟大贡献,弘扬伟大抗战精神。要加强抗战遗迹保护开发,发挥各类抗战纪念设施作用,为开展抗战研究、展示研究成果、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供阵地。要推动国际社会正确认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加强抗战研究的国际学术交流。要推动海峡两岸史学界共享史料、共写史书,共同捍卫民族尊严和荣誉。
(2015年7月30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九
台湾同胞始终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台湾同胞的抗日斗争是全民族抗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侵占台湾的半个世纪里,台湾同胞从未停止抗争,数十万台湾同胞为此付出了鲜血和生命。全面抗战爆发后,台湾同胞积极参加和支援大陆人民抗战,不少同胞为国捐躯。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束了日本对台湾50年的殖民统治,台湾回到了祖国怀抱。
(2015年9月1日在会见台湾各界代表人士时的讲话)
十
在波澜壮阔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千千万万的抗战英雄抛头颅、洒热血,为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为铸就伟大的抗战精神作出了重大贡献。伟大的抗战精神,永远是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十一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以身许国、精忠报国是抗战英雄最鲜明的品质。面对民族生死存亡,全体同胞以“誓死不当亡国奴”的民族自尊,挺身而出,共赴国难。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海内外中华儿女以强烈的家国情怀,空前团结起来,争先投入保家卫国的伟大斗争之中,形成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谱写下惊天地、泣鬼神的爱国主义篇章。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极其残暴,以惨绝人寰的手段对待中国人民,企图以屠杀和死亡让中国人民屈服。面对侵略者的屠刀,中国人民用血肉之躯筑起新的长城,人人抱定必死之心。成千上万的英雄们,在侵略者的炮火中奋勇前进,在侵略者的屠刀下英勇就义,彰显出中华民族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近代以后,面对强敌的一次次入侵,中华民族没有屈服,而是不断集结起队伍,前仆后继,顽强抗争,誓与侵略者血战到底,奏响了无数气壮山河的英雄凯歌。
在抗战英雄身上,充分展现了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信念如炬,九死未悔。从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的铁蹄踏进中国大地之时起,中国人民就开展了抗击侵略者的伟大斗争,无论条件多么艰苦,无论战争多么残酷,无论牺牲多么巨大,中国人民从来都没有动摇光复河山的决心。中国人民抱定了抗战到底的信念,坚持抗战,持久抗战,终于打败了凶恶的侵略者、赢得了战争的最后胜利,创造了人类战争史上的一个奇迹。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十二
近代以来,一切为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而牺牲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摆脱外来殖民统治和侵略而英勇斗争的人们,一切为中华民族掌握自己命运、开创国家发展新路的人们,都是民族英雄,都是国家荣光。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他们建立的不朽功勋!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
(2015年9月2日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
十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正义和邪恶、光明和黑暗、进步和反动的大决战。在那场惨烈的战争中,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始时间最早、持续时间最长。面对侵略者,中华儿女不屈不挠、浴血奋战,彻底打败了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捍卫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发展的文明成果,捍卫了人类和平事业,铸就了战争史上的奇观、中华民族的壮举。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这一伟大胜利,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殖民奴役中国的图谋,洗刷了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来侵略屡战屡败的民族耻辱。这一伟大胜利,重新确立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使中国人民赢得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尊敬。这一伟大胜利,开辟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开启了古老中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新征程。
在那场战争中,中国人民以巨大民族牺牲支撑起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支持,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各国人民为中国抗战胜利作出的贡献!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四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努力。中华民族创造了具有5000多年历史的灿烂文明,也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灿烂的明天。
前进道路上,全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伟大的抗战精神,万众一心,风雨无阻,向着我们既定的目标继续奋勇前进!
让我们共同铭记历史所启示的伟大真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十五
我们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我们谴责侵略者的残暴,是要唤起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
历史会逐渐久远,但历史的启迪和教训,不管承认不承认,永远就在那儿。无论是当年勇敢抗击侵略战争的国家的人民还是当年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的人民,无论是经历了那个年代的人们还是在那个年代以后出生的人们,都要坚持正确历史观,牢记历史的启迪和教训。
历史的启迪和教训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不容置疑,几千万人为独立、自由、和平付出的牺牲不容否定。一切否认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行,一切歪曲甚至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行,一切逃避侵略战争历史责任的言行,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论讲得如何冠冕堂皇,都是自欺欺人的。“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否认侵略历史,是对历史的嘲弄,是对人类良知的侮辱,必然失信于世界人民。
(2015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
十六
9月3日,中国人民同世界人民一道,隆重纪念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作为东方主战场,中国付出了伤亡3500多万人的民族牺牲,抗击了日本军国主义主要兵力,不仅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救亡图存,而且有力支援了在欧洲和太平洋战场上的抵抗力量,为赢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历史是一面镜子。以史为鉴,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对历史,我们要心怀敬畏、心怀良知。历史无法改变,但未来可以塑造。铭记历史,不是为了延续仇恨,而是要共同引以为戒。传承历史,不是为了纠结过去,而是要开创未来,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
(2015年9月28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
十七
这(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编者注)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敌入侵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牺牲最多的民族解放斗争,也是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斗争。这个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从近代以来陷入深重危机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世界人民的胜利。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八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殖民奴役中国的图谋,有力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彻底洗刷了近代以来抗击外来侵略屡战屡败的民族耻辱!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重新确立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中国人民赢得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尊敬,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的民族声誉!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坚定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自由、解放的意志,开启了古老中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历史新征程!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十九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伟大胜利。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面对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全体中华儿女同仇敌忾、众志成城,奏响了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壮歌。爱国主义是激励中国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尊严、在历史洪流中奋勇向前的强大精神动力,是驱动中华民族这艘航船乘风破浪、奋勇前行的强劲引擎,是引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迸发排山倒海的历史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艰难险阻的壮丽旗帜!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5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愤图强、艰苦创业,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了光明前景。全体中华儿女为之感到无比自豪!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前进道路上,我们仍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荆棘坎坷。我们要弘扬伟大抗战精神,以压倒一切困难而不为困难所压倒的决心和勇气,敢于斗争,善于创造,锲而不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一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在斗争中成长和壮大起来的,斗争精神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改革发展正处在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我们必须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奋勇搏击、迎难而上。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毫不动摇,毫不退缩,直至取得胜利。历史必将证明,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是不可阻挡的。任何人任何势力企图通过霸凌手段把他们的意志强加给中国、改变中国的前进方向、阻挠中国人民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的努力,中国人民都绝不答应!
(2020年9月3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二十二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苏联伟大卫国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80年前,中俄两国人民付出巨大牺牲,赢得伟大胜利,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彪炳史册的历史贡献。当前,面对国际上的单边主义逆流和强权霸凌行径,中方将同俄方一道,肩负起作为世界大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挺膺担当,共同弘扬正确二战史观,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捍卫二战胜利成果,坚决捍卫中俄两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携手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2025年5月8日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会谈时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有关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彼岸奋勇前进重要论述的节录。
【材料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第六条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出土、出水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或者依法没收的文物;
(四)公民、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收藏、保管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七条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二条 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十)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第二十五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有关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公告施行。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第三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地下埋藏、水下遗存的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涉及中国领海以外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十一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
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四十二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由此导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长,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需要配合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给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协助;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四十七条 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四十八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如实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出水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出水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出水文物。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五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收藏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第五十三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五十五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第五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七条 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可以交换馆藏文物;交换馆藏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
第五十九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六十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六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二条 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
(三)通过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六十八条 禁止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
(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第六十九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受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十条 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
文物销售单位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拍卖企业。
第七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销售单位。
第七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除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 文物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十七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十八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十九条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八十条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现临时进境的文物属于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文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海关。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八十一条 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开展追索;对非法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国文物,根据有关条约、协定、协议或者对等原则与相关国家开展返还合作。
国家对于因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第八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第九十二条 文物进出境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由海关或者海上执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二)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上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九十九条 因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文物保护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等,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