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第五中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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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扬斗争精神、应对风险挑战的重要论述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总想过太平日子、不想斗争是不切实际的。要丢掉幻想、勇于斗争,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寸土不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品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要有不信邪、不怕鬼、不当软骨头的风骨、气节、胆魄。

  ——2021年9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我们党依靠斗争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斗争赢得未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临的风险和考验一点也不会比过去少。

  ——2021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年轻干部要自觉加强斗争历练,在斗争中学会斗争,在斗争中成长提高,努力成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士。要坚定斗争意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决不能碰到一点挫折就畏缩不前,一遇到困难就打退堂鼓。要善斗争、会斗争,提升见微知著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洞察先机、趋利避害。

  ——2021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要充分运用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

  ——2021年3月7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斗争,保持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年轻干部要到重大斗争中去真刀真枪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本领,永葆斗争精神,以“踏平坎坷成大道,斗罢艰险又出发”的顽强意志,应对好每一场重大风险挑战,切实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干部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做疾风劲草、当烈火真金。

  ——2019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能否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最能看出一个干部的党性和作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等等,都需要担当,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要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赤诚。

  ——2019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干事创业敢担当,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保持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奋斗姿态和越是艰险越向前的斗争精神,以钉钉子精神抓工作落实,坚决摒弃一切明哲保身、得过且过、敷衍塞责、懒政怠政等消极行为,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2019年5月31日,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一直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没有斗争精神不行。当年抗美援朝,毛主席用诗意的语言总结胜利之道:敌人是钢多气少,我们是钢少气多。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善于预见形势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在防范化解风险上勇于担责、善于履责、全力尽责。

  ——2019年7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顽强奋斗。

  ——2019年9月3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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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三】

习近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1月30日上午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发展能级,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对于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意义重大。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统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统筹龙头带动和各扬所长,统筹硬件联通和机制协同,统筹生态环保和经济发展,在推进共同富裕上先行示范,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积极探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出席座谈会。

习近平在上海调研期间专门召开这次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浙江省委书记易炼红、安徽省委书记韩俊先后发言,就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提出并实施5年来,规划政策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强劲活跃的增长极功能不断巩固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立,区域协调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持续位居全国前列,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重要平台的作用日益显现,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赢得了战略主动。同时也要看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许多深层次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发展质量效率和辐射带动作用仍需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一体化尚需努力,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协作水平有待提升,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改革开放还需进一步向纵深拓展,超大特大城市治理和发展还有不少短板。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篇大文章,要坚持稳中求进,一任接着一任干,不断谱写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篇章。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能,更好联动长江经济带、辐射全国。要跨区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实现强强联合,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要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和举措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营造更具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习近平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必须从体制机制上打破地区分割和行政壁垒,为一体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增强一体化意识,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大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实现更大突破,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推动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要循序渐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政策协同、标准趋同,分类推进各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共享。要加强各类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跨区域衔接,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要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完善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要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有序推动产业跨区域转移和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使长三角真正成为区域发展共同体。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积极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改革经验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努力成为畅通我国经济大循环的强大引擎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要加快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辐射能级,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要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推动长三角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和标准“走出去”。要带头落实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加强三省一市生态保护红线无缝衔接,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深入开展跨界水体共保联治,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区域政策协同,建设区域绿色制造体系。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促进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增效,做强做优绿色低碳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建立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协同推进省市间电力互济。要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加强联合执法。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路径。

  习近平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着力提升安全发展能力。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盯住关系国家和区域安全的科技、产业、金融等领域和重大基础设施,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安全发展的基础。要充分发挥长三角产业体系完备和配套能力强的优势,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强链补链行动,并与中西部地区加强产业合作,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要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更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要高度重视对外合作安全,引导产业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加快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健全城市安全预防体系,强化城市基本运行保障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习近平指出,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充分发挥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坚持规划纲要的战略引领功能。三省一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加强协调共商和督促检查,推动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重大改革落地,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要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干部大胆开拓、担当作为。要抓实第二批主题教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严的纪律、实的作风、廉的操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李强在讲话中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放到国家发展大局中去定位思考,放到引领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中去布局谋划,发挥好经济增长极、发展动力源、改革试验田的作用,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要进一步畅通经济循环,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引导产业和经济合理布局。要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增强对国际商品和资源要素的吸引力。要充分发挥优势、彰显特色,深化合作、相互赋能,把各地自身优势变为区域优势,共拉长板提升区域发展整体效能。

  李干杰、何立峰、吴政隆、穆虹、姜信治出席座谈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方、有关企业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材料四】

学习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8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4年经济工作;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202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顶住外部压力、克服内部困难,着力扩大内需、优化结构、提振信心、防范化解风险,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科技创新实现新的突破,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安全发展基础巩固夯实,民生保障有力有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增进民生福祉,保持社会稳定,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会议指出,明年要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强大动力。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要持续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坚持不懈抓好“三农”工作,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质量落实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做好“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严管严治锻造纪检监察铁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要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有效捍卫党的团结统一。要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化源头治理,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重拳纠治“四风”顽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纪律执行。要加强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实现无缝监督、合力监督,提升监督效能。要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3年工作情况和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准备情况汇报。

  会议同意明年1月8日至10日召开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材料五】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上海考察时强调,上海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建设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使命,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城市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勇于开拓、积极作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11月28日至12月2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和市长龚正陪同下,先后来到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进行调研。

28日下午,习近平一下列车就前往上海期货交易所考察。他结合电子屏幕和重要上市品种交割品展示,听取交易所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等情况介绍,了解交易所日常资金管理和交割结算等事项。习近平强调,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正确、步伐稳健、前景光明,上海期货交易所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交易所,为探索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随后乘车来到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参观上海科技创新成果展。他结合视频短片了解上海市科技创新整体情况,走进展厅详细察看基础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并同科研人员代表亲切交流。习近平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科技、教育、人才的战略支撑,上海在这方面要当好龙头,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要着力造就大批胸怀使命感的尖端人才,为他们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上海市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为许多来沪新市民、青年人和一线务工人员提供了住房保障。29日下午,习近平到闵行区新时代城市建设者管理者之家考察。听了当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建设力度、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的情况介绍,习近平给予充分肯定。他先后走进社区住宅型、宿舍型出租房源租户的住房和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等共享空间,仔细了解在此居住的城市一线工作者的生活状况。总书记无微不至的殷切关怀,让在场所有人感动。离开时,社区居民纷纷围拢过来欢送总书记。习近平说,看到来自五湖四海的建设者在这里安居乐业,感到很高兴。城市不仅要有高度,更要有温度。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要走共同富裕的路子。外来务工人员来上海作贡献,同样是城市的主人。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多元化需求,确保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12月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工作汇报,对上海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上海要以此为主攻方向,统筹牵引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坚持整体谋划、协同推进,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持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要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国际经济中心地位和全球经济治理影响力。要加强现代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高水平金融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推动国际贸易中心提质升级。要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提升航运资源全球配置能力。要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生态。要加强同长三角区域联动,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习近平强调,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深度链接全球的国际大都市,要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动力和竞争力。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在临港新片区率先开展压力测试,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提升制造业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虹桥国际开放枢纽能级,继续办好进博会等双向开放大平台,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增强对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吸引力。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城市规划和执行上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城市治理现代化,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习近平强调,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各种文化交汇融合中进一步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要注重传承城市文脉,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根本保证。上海是我们党的诞生地,要用好一大会址等红色资源,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在新征程上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真抓实干。要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设一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把握超大城市特点,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思路和模式,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体系。要坚决反对和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第二批主题教育临近收官,要坚持标准不降、劲头不松,把主题教育同各方面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12月3日上午,在返京途中,习近平在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和省长许昆林陪同下,来到盐城市参观新四军纪念馆。展厅里,一张张照片、一份份史料、一件件文物、一个个模拟实景,完整展现了新四军浴火重生、浴血奋战的光辉历史。习近平不时驻足察看、同大家交流。他强调,新四军的历史充分说明,民心向背决定着历史的选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这是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要用好这一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传承发扬不怕困难、不畏艰险,勇于斗争、敢于胜利的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把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办公厅主任蔡奇陪同考察。

  李干杰、何立峰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分别参加上述有关活动,主题教育中央第五巡回指导组负责同志参加汇报会。

【材料六】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三十五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吴圆方 处室审核:吕志忠 校级审核:黄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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