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的“问题清单”中,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赫然在列。如,中央第五巡视组在对文化和旅游部党组的反馈意见中指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问题比较突出”;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对国家统计局党组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
再结合近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看,亦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不是“缺斤少两”就是“藏着掖着”,企图瞒天过海。例如,云南省大理州旅游发展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苏丽华未按要求报告其配偶投资入股、共同生活子女房产,及其本人持有股票、基金等情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大同市粮食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孟海东违反组织纪律,未报告其配偶为大同市某商务大厦有限公司股东等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不如实“亮家底”,何以谈忠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绝非无足轻重的“小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检验是否对党忠诚老实、接受组织监督的一块“试金石”。
2010年5月,中央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状况、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及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个人有关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更多、更细,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查处更严、更实,不仅从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发展到“凡提必核”,而且进一步强化了抽查核实和核查结果的运用,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2015年6月15日,中央纪委公开通报对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二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处理结果,明确提及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在省部级干部的“双开”通报中使用该类表述。不久后,在通报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的查处结果时,中央纪委指出赵少麟违纪情形之一是“隐瞒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此后,在各类领导干部的查处通报中,“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之类的表述屡见不鲜。
按照中央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于2017年修订,其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汇总综合办法形成“一个规定、三个办法”报告制度体系,涉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由此愈发清晰。
如上事实表明,领导干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成为高风险的事,切勿心存侥幸,继续把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视同儿戏。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强化组织观念,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追究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的责任,必然导致制度悬空、形同虚设。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记者 尉承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