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原则
浏览次数:    时间:2004-03-02 00:00:00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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