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对莆田市名优教师实行奖励的通知
浏览次数:    时间:2016-12-04 09:40:24

 

为扎实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名优教师培养工程,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47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秋季起对莆田市名优教师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下同)在编在岗名优教师(含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省特级教师)。根据专业发展水平状况将名优教师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省特级教师、市级及以上名师。

二类: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三类:市级骨干教师。

二、发放依据

近三年(2013-2016)完成所在学校(小学指学区或中心校,下同)规定的工作量且年度考核量化分每年排名均居前50%及以上,2015-2016学年度起学校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合格率(含优秀)达80%及以上。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或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申报和享受资格。

三、发放时间及标准

1、发放时间:市直学校从2016年秋季开学起,各县区学校从2017年秋季开学起。

2、发放标准:凡考核合格者,一类名优教师每人每月900元,二类名优教师每人每月700元,三类名优教师每人每月500元。

3、经费开支渠道。名师奖励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从增发的一个月绩效工资总额中单独列支,由市、县区(管委会)教育局
(事务局)统筹分配给学校,由学校分发给名师。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

四、发放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及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初审和市教育局核准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报

名优教师应自愿申报个人对应类别的名师岗位奖励,填写《莆田市名优教师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并送交任职学校。

2.学校推荐

名优教师所在学校根据申报人近三年完成本校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量化分每年排名和2015-2016学年度学校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样式见附件2)合格率(含优秀)情况填写推荐意见,分类汇总后报送所属县区教育局(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教育局)。

3.县区(管委会)教育局初审

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组织人员对各学校递交的申报材料及推荐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分类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核准

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及市直学校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推荐初审情况进行核准,并发布核准结果。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要全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强监督与管理,为确保名师岗位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 各县区(管委会)教育局(事务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精神要求,认真抓好本辖区内的申报和发放工作,把好事办好办实,落到实处。

3.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认真组织,务必做到申报工作一个不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不弄虚作假。

4. 各名优教师要倍加珍惜,抓住机遇,积极踊跃申报,为提高我市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莆田市名优教师奖励申报表

      2.民主测评表及测评汇总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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